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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房产变更免征契税”的喜与忧

房天下昆山二手房网  2014-01-20 13:33:00  来源:西安晚报(西安)

张贵峰

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明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6版)

众所周知,在2011年,面对房产证“加名潮”(在房产证上加上夫妻另一方名字),一些地方税务部门曾表示“加名也要征收契税”,为此,财政部、税务总局曾发通知明确,房产“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相比2011年通知,上述实时《通知》的免税规定,无疑更加全面彻底。意味着,夫妻间的房产更名免税,将不再仅限于“加名”,其他更名行为,无论“减名”还是“换名”都将“免税”。

对夫妻之间的任何房产更名,均实施全面彻底的免税,这当然非常正当合理,不仅合乎法理,也合乎情理、伦理。从法理角度看,作为拥有共同和平等家庭财产权利的夫妻,他们在家庭内部之间的房产所有权更名,原本就并不真正严格属于一种一般市场交易意义上的“出售、赠与”行为,因此,没有道理按一般的交易行为征收契税。依据《婚姻法》,“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而从夫妻情理、家庭伦理角度看,作为以深厚情感为基础,实乃家庭伦理中最根本人伦关系纽带的夫妻,他们彼此之间的财产处置变更,显然同样也没有道理和不应该成为政府干预、征税的对象。否则,势必不仅无助于亲密夫妻间的伦理关系,起到“厚人伦、美教化”的社会作用,而且甚至无形中会产生某种“离间夫妻关系”、“薄人伦”的逆反社会效果。

当然,在强调“夫妻间房产变更免契税”的上述这些合理性的同时,回到眼下“高房价”的逼仄社会现实,恐怕又不得不承认,这样一个免税政策或许也会为此前在房产领域一直存在的利用“假结婚假离婚”方式“钻空子”避税,提供某种便利。要知道,此前伴随“出售房产征收20%个税”调控政策,为了避税,许多地方都曾发生过“排队离婚潮”。尽管相比20%的个税税率,3%~5%的房产契税税率并不算高,但考虑到时下一些城市高昂的房价,一套房产动辄数百甚至上千万元,房产契税的税额仍不容小觑。如按4%的税率,100万的房产契税便要4万元。

“夫妻间房产变更免税”可能会为避税提供某种方便的现实,无疑并不能否定该免税政策本身的合理必要性,但也惟其如此,面对这一现实,我们又不能不进一步反思这样的问题:为什么原本非常合理的免税政策,在时下我们的房地产市场,总会有“被钻空子”的风险,这是否再次折射暴露房地产市场以及相关调控政策本身长期存在痼疾,比如,高房价背后的房产税负太重、政府对于房产依赖过深的痼疾;再如,房产调控政策过于依赖限购来限制需求,并且是简单通过家庭婚姻来限制的痼疾。

很明显,如果不能根本改变这些痼疾—摆脱对房地产市场高房价、高税收、高限制的严重依赖,不仅“夫妻间房产变更免税”政策的正当合理性,难以充分展现,而且其他许多政策也会难免类似的命运。

责任编辑/xuli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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